(2015)亭民初字第3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花鸣与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鸣,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3480号原告花鸣。被告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新区富康路1号1幢422室(18)。法定代表人邹昀,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广发大厦203室。法定代表人邹成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花鸣诉被告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花鸣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花鸣自愿撤回对被告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鸣撤回对被告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花鸣负担,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蔡 锦审 判 员 朱庆蓉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千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