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葛某某,陈某某,吕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葛某某,陈某某,吕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85号原告段某某,户籍地址:河南省某某。被告葛某某,户籍地址:江苏省某某。被告陈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某某。被告吕某某,户籍地址:吉林省某某。原告段某某诉被告葛某某、陈某某、吕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段某某发出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原告段某某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爱华人民陪审员 廖观雄人民陪审员 俞小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