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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张少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少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钢,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但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丽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