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牛红军与保定市华意糖酒食品有限公司、李云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红军,保定市华意糖酒食品有限公司,李云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661号原告牛红军,零售业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赵轶,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华意糖酒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富江路苑七里店村。法定代表人李云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金洁,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革,该公司会计。被告李云海,无业。委托代理人郭金洁,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革,女,李云海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红军诉被告李云海、被告保定市华意糖酒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红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红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4元,减半收取4072元,由原告牛红军负担。审 判 长 申明珠审 判 员 苑 辉人民陪审员 张 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