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3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高英子、杨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英子,杨萍,谢晓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3财保13号申请人高英子(曾用名高志萍),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张为民,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临邛镇天庆街**号附*号。被申请人杨萍,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谢晓冬,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人高英子因与被申请人杨萍、谢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英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价值19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杨萍、谢晓冬的财产进行冻结,并向本院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详见财产线索清单)。担保人张为民以其所有的粤AS966**灰色骊威牌汽车一辆,作为申请人高英子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在19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杨萍、谢晓冬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张为民所有的粤AS966**灰色骊威牌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思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贵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