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业银诉被告杭州兴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世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业银,杭州兴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世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208-1号原告:张业银。被告:杭州兴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佳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世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业银诉被告杭州兴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世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业银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杭州兴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农业银行股份公司(杭州)、浙商银行杭州分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徐世明名下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房屋或土地使用权同等价值共计1259500元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业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杭州兴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9500元,银行账户分别为农业银行股份公司(杭州)、浙商银行杭州分行,冻结期限一年;二、不足部分查封被告徐世明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房屋或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琛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卞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