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潘江龙与厉美杰、苏群民间���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江龙,厉美杰,苏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470号原告:潘江龙。委托代理人:陈天天、王剑萍,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厉美杰。被告:苏群。原告潘江龙为与被告厉美杰、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厉美杰、苏群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支付违约金(从2013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剑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厉美杰、苏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2013年11月3日,被告厉美杰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至2013年12月2日止,逾期则按日3‰承担违约金。同日,原告以现金交付上述借款,并由被告厉美杰出具收条一份。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厉美杰、苏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潘江龙借款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3年12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14元,减半收取4007元,由被告厉美杰、苏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