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孙浩志诉夏希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浩志,夏希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80号原告:孙浩志,男,住平原县被告:夏希山,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浩志诉被告夏希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夏希山名下58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号牌为鲁N376**的北京现代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夏希山名下58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孙浩志所有的鲁N376**北京现代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金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