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二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吴俊华与高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华,高满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二初字第313号原告吴俊华,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河北省巨鹿县巨鹿镇一里庄村人,现住。被告高满军,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巨鹿县官亭镇高庄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华诉被告高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俊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俊华负担。审判员 陈彦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