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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毛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刑初2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某,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杨浦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金融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底向高同云收购利群(新版)卷烟320条后,将其中的270条卷烟以每条人民币128元的价格出售给上海韵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韵浦公司),另50条卷烟零售给他人。2015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牌号为皖BDXX**的轿车前往本市白城南路XXX号快捷快递公司,收取从高同云处再次购买的320条利群(新版)卷烟,在装车时,被守候伏击的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随后,公安人员根据掌握的线索,在共青路XXX号韵浦公司的仓库内查获了上文所述的被告人毛某某已销售给该公司的新版利群卷烟264条。经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公安人员查获的共计584条新版利群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按照被告人毛某某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其非法经营卷烟640条,价值人民币81,920元。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毛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银行卡等证据;证人朱某甲和朱某乙的证言;《关于协助调查毛某某相关许可证申请办理情况的回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人沈某和顾某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收件回执、案发现场照片等证据;鉴定聘请书、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而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故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涉案的卷烟应当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卜熙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守亭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有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