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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周江彦与朱学新、陈欢军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江彦,朱学新,陈欢军,铜陵县叶家湾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69-1号原告:周江彦,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住本市。被告:朱学新。被告:陈欢军,男,1970年9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铜陵县叶家湾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本市钟鸣镇胜利村。法定代表人:朱学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江彦与被告朱学新、陈欢军、铜陵市叶家湾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50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告朱学新、陈欢军、铜陵县叶家湾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财产:钱进进(身份证号码××)所有的东郡苑11栋301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