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度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苏州惠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瑞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惠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瑞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度民初字第726号原告苏州惠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湖滨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顺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静康,该公司职员。被告杜瑞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惠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瑞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惠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惠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惠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22元,由原告苏州惠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华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