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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民初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富绍布道诉布与白乙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某某,布和白乙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第24号原告富某某,女,58岁,蒙古族,农民,通辽市人,现住科左中旗。委托代理人吴宝泉,男,科右中旗司法局“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布和白乙拉,男,52岁,蒙古族,农民,科右中旗人,现住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富绍布道诉被告布和白乙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富绍布道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认为,原告富绍布道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绍布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 玉 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哈斯其木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