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初字第3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郭城璞诉王宏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城璞,王宏亮,牟苗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民初字第3078号原告郭城璞,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王宏亮,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牟苗苗,女,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郭城璞诉被告王宏亮、牟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审查受理后,于2016年1月7日由本院审判员谷文玲独任审理,由本院书记员朱文彬担任法庭记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城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宏亮、牟苗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及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被告王宏亮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9月18日。2015年9月25日,被告王宏亮在原告处借款人民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二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偿还,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原告提交了被告王宏亮为其出具的欠据一枚、借据二枚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主张被告借款本金60000元,原告提供了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对利息的主张,因2015年9月16日发生的借款人民币30000元,欠据中未约定利息,被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只约定了还款日期,本院只能支持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另外两枚借据中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所以原告对于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二被告应当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宏亮、牟苗苗偿还原告郭城璞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其中30000元的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5年9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保全费720元,均由二被告承担,邮寄送达费60元,原告承担20元,二被告各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文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文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