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郑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9号原告:郑某。被告:房某。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某与被告房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房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