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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郑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9号原告:郑某。被告:房某。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某与被告房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房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