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与王友、王成、王凤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王有,王成,王凤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6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马红梅,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金山,系该行职员。被告王有。被告王成。被告王凤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与被告王友、王成、王凤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愿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00元,由原告承担281.00元,其余281.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车永强审 判 员 鄂义飞人民陪审员 董晓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