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4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赵××与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4679号原告赵××,农民。被告贾××,农民。原告赵××与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