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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4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赵××与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4679号原告赵××,农民。被告贾××,农民。原告赵××与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