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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3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许玲与许尔明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玲,许尔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3财保5号申请人:许玲,女,汉族。被申请人:许尔明,男,汉族。申请人许玲因被申请人许尔明于2014年6月18日至2016年1月14日在申请人许玲处赊欠农资款30000元未偿还为由,申请人许玲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尔明名下在新疆沙湾农商银行四道河子支行卡号为XXXX及四道河子镇财政所存款30000元冻结;担保人黄群(身份证号XXXX)以沙湾县房权证沙政字第000025**号房产证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应对被申请人财产作出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许尔明名下在新疆沙湾农商银行四道河子支行卡号XXXX及四道河子镇财政所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对担保人黄群(身份证号XXXX)沙湾县房权证沙政字第000025**号房产证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桂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蔚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