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劳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劳初字第271号原告王格丹、王留常、狄书利与被告鲁山县方圆碳素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国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依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