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30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1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6月30日生,汉族,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4年5月24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4年11月14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无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已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无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永周二0一六年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