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王明达与被执行人马士亮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达,马士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1050号申请执行人王明达,男,194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王新行政村王新庄**号。被执行人马士亮,男,1963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艾中行政村胜利**号。申请执行人王明达与被执行人马士亮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马士亮赔偿王明达5928.95元,但马士亮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马士亮有存在其妻马云肖(身份证号码:342122196402086283)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士亮存在其妻马云肖名下银行存款59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