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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林妍妍与安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妍妍,安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946号原告:林妍妍,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安秉国,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林妍妍与被告安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妍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秉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妍妍诉称:2015年7月21日,安秉国从林妍妍处借款10万元,约定2015年8月20日还款。到期后安秉国没有及时还款,林妍妍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安秉国偿还林妍妍欠款10万元整;本案诉讼费由安秉国负担。安秉国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1日,安秉国与林妍妍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安秉国向林妍妍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安秉国与林妍妍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有安秉国出具的欠据为证。安秉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对林妍妍起诉事实的默认,应承担还款责任。林妍妍仅主张偿还本金,并未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秉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林妍妍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光大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