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7401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周××与胡××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401民初30号原告:周××,女。被告:胡××,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承担。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艳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