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张建民与潘多才、孟建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民,潘多才,孟建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1040号原告张建民,男,汉族,住芳草湖三场。委托代理人张中新,芳草湖垦区正繁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多才,男,汉族,住芳草湖总场。被告孟建中,男,汉族,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民与被告潘多才、孟建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民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多才、孟建中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民撤回对被告潘多才、孟建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9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88.8元,合计497.8元,由原告张建民永负担。代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双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