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712号原告:郭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孙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马 辉代理审判员 陈秋实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