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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费执字第18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尹传胜与尹传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传胜,尹传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费执字第1854-1号申请执行人尹传胜,居民。被执行人尹传德,居民。申请执行人尹传胜与被执行人尹传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费民初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传胜于2015年12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尹传德及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5000元的查封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雁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公绪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