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07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董爱英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爱英,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301号原告:董爱英。委托代理人代二梅,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西山道13号。负责人史礼,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的案由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爱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0元,由原告董爱英负担。审判员  王树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