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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4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陈从荣与林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从荣,林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4382号原告:陈从荣。委托代理人:徐明,台州市葭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帮。原告陈从荣为与被告林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从荣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由原告陈从荣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