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景麟诉被申请人张晓刚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景麟,张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财保3-1号申请人邓景麟,男,汉族,1959年3月17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户,身份证号为:xxxxxx。被申请人张晓刚,男,汉族,1981年4月15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户,身份证号为:xxxxxx。本院受理申请人邓景麟诉被申请人张晓刚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邓景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张晓刚所有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xxxx房产(房产证号为:xxxx**)一处。申请人邓景麟用自己所有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xxxx房产(房产证号为:xxxx**)一处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邓景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张晓刚所有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xxxx房产(房产证号为:xxxx**)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2、对申请人邓景麟所有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xxxx房产(房产证号为:xxxx**)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呼 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特木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