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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马丽华与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华,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初字第681号原告:马丽华,女,汉族,住齐河县。被告: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住所地:齐河县齐晏大街企业局楼下。负责人:高玉岭,公司法人。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华撤回对被告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马丽华承担。(退回1150元)审判长  于俊丽审判员  祝玉娥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 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