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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催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州番禹浩业波纹管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番禹浩业波纹管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催字第33号申请人:广州番禹浩业波纹管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珠电路98号。法定代表人:刘战威。委托代理人:张新荣。申请人广州番禹浩业波纹管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号为3130005134924233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南昌银行东湖���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3492423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捌万陆仟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4月8日,到期日2015年10月8日,出票人为南昌市汉方纸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申请人)为广州番禹浩业波纹管工业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南昌银行东湖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番禹浩业波纹管工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袁彩虹代理审判员  邬化雨代理审判员  戴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静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