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催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州番禹浩业波纹管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番禹浩业波纹管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催字第33号申请人:广州番禹浩业波纹管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珠电路98号。法定代表人:刘战威。委托代理人:张新荣。申请人广州番禹浩业波纹管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号为3130005134924233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南昌银行东湖���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3492423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捌万陆仟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4月8日,到期日2015年10月8日,出票人为南昌市汉方纸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申请人)为广州番禹浩业波纹管工业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南昌银行东湖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番禹浩业波纹管工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袁彩虹代理审判员 邬化雨代理审判员 戴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静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