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2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胡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454号原告胡某。被告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志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