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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章茹与许秀容、谢赛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秀容,章茹,谢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00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秀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茹,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宏都花园5-201室。原审被告:谢赛锋。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许秀容为与被上诉人章茹,原审被告谢赛锋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许秀容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秀容自动撤诉处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393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林华审判员  罗奇豪审判员  郑建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如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