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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5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5民初129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贵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