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5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5民初129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贵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