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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陈利诉曾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曾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陈利。委托代理人李彩彩,系原告之妻。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东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曾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曾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于2016年1月14日以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1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玲珍代理审判员  何运韬人民陪审员  沈兴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