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城望商初字6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泰富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泰富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商初字671-2号原告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拥军路3777号。法定代表人李祥啟,董事长。被告潍坊泰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健康东街524号10幢107室。法定代表人邓斌,经理。原告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泰富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做出(2015)潍城望商初字第6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了被告潍坊泰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潍坊泰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的冻结(查封)。审 判 员 魏晓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谭春蕾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671-1号原告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拥军路3777号。法定代表人李祥啟,董事长。被告潍坊泰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健康东街524号10幢107室。法定代表人邓斌,经理。原告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泰富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6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告潍坊泰富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户名: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南关支行,账号:16×××21)。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魏晓莉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谭春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