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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2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洪亨如、梁洁等与铜陵市铜官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702行初2号原告:洪亨如,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告:梁洁,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告:汤素珍,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冯霞,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铜官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第三人:安徽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亨如、梁洁、汤素珍诉被告铜陵市铜官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及第三人安徽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房屋征收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凡中雨审判员  杨富生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