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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林健与夏贤鸿、王茜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健,夏贤鸿,王茜,卓瑶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2751号申请执行人:林健。被执行人:夏贤鸿。被执行人:王茜。被执行人:卓瑶瑶。原告林健与被告夏贤鸿、王茜、卓瑶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健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贤鸿、王茜履行返还申请执行人林健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律师代理费2000元,被执行人卓瑶瑶负连带责任的义务,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夏贤鸿、王茜、卓瑶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夏贤鸿、王茜、卓瑶瑶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夏贤鸿有车牌号为浙J×××××别克牌小型普通轿车一辆,本院已于2015年11月15日依法查封,目前该车去向不明,现一时难以扣押。三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0月8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27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陈金玲执 行 员 林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