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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李顺与罗德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罗德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李顺,男,汉族,1992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罗德芬,女,汉族,1962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德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查明被执行人罗德芬无力偿还债务,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嘉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李顺尚未实现的债权112546元、案件受理费2420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本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李正强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