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刑初字第00295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女,汉族,2001年8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学生,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住天长市。法定代理人周某,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母亲,务工。诉讼代理人陈红丽,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29年9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天长市汊涧镇釜山小学退休教师,户籍地天长市,住天长市。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诉讼代理人严兆俊,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诉被告人陈某某刑事���带民事诉讼一案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梅助理审判员 黄腾旸人民陪审员 郭学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