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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韩家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182号罪犯韩家志,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小学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日作出了(2007)黑中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韩家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0000元。2007年7月17日入监服刑。2011年1月17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7月23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家志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家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