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公维珍与刘艳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维珍,刘艳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公维珍。被告刘艳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公维珍与被告刘艳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公维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级等相关事宜进行鉴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曹玉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凯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