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9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钱葛与张小杰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葛,张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89-1号申请执行人钱葛,男。被执行人张小杰,男。关于钱葛与张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337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钱葛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小杰应偿还钱葛欠款六万三千三百四十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七十五元由张小杰负担。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张小杰名下财产,钱葛亦不能提供张小杰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337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涛审判员 周 鹏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