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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李红平与刘学玲、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平,刘学玲,刘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李红平,男,汉族,1979年6月6日出生,陕西省定边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告:刘学玲,女,汉族,1973年12月13日出生,宁夏青铜峡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告:刘海军,男,汉族,35岁,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原告李红平与被告刘学玲、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红平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被告刘学玲自愿承担还款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平撤回对被告刘海军的起诉。审判员  石国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文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