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宝付与张一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付,张一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67号原告张宝付。委托代理人朱金年,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柯,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一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付诉被告张一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付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宝付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