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1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恒通井盖经营部与武汉市洪山区达泰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恒通井盖经营部,武汉市洪山区达泰建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字第241号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恒通井盖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机械五金机电大市场新A区9、10号。经营者:王青松。被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达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长江村。经营者:胡岗。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恒通井盖经营部诉被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达泰建材经营部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诉称被申请人拖欠货款471013.8元不付,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达泰建材经营部4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担保财产为吴汉荣、熊三毛所有的位于江汉区下牯牛洲三村特2号(喜艳公寓)A栋1层9号的商铺(建筑面积:33.1平方米,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达泰建材经营部银行存款42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吴汉荣名下位于江汉区下牯牛洲三村特2号(喜艳公寓)A栋1层9号的商铺(建筑面积:33.1平方米,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晓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思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