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特24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人:汪某某,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某、汪某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某某、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伤者)汪某某的医疗费,凭发票由李某某承担(于2016年1月14日支付);二、由李某某承担伤者汪某某的误工费518元、摩托车损失费75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交通费100元等合计1568元(于2016年1月14日支付);三、本事故就此结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文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