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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海燕诉被告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燕,胡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252号原告孙海燕。委托代理人刘国文,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燕诉被告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00元,减半收取687.50元,由原告孙海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昭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