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旭遁商贸有限公司,张谊生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旭遁商贸有限公司,袁永标,陈文隽,张谊生,张鑫,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财保15号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巴滨路1号8幢2-商1。法定代表人熊浩。被申请人重庆旭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3号3幢20楼6号。法定代表人刘江。被申请人袁永标,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陈文隽,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张谊生,男,195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张鑫,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花溪村。法定代表人张谊生。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旭遁商贸有限公司、袁永标、陈文隽、张谊生、张鑫、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旭遁商贸有限公司、袁永标、陈文隽、张谊生、张鑫、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存款11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承诺就保全错误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旭遁商贸有限公司、袁永标、陈文隽、张谊生、张鑫、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存款11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依本裁定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不得超过三年。审判员 彭 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小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