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许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法刑初字第29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8月2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8月,许某某在武冈市荆竹铺镇平原居委会其开设的麻将馆内,提供赌博工具,组织人员以扑克牌进行“三公”赌博,从中抽取水钱渔利。赌注10元起押,100元封顶。赌场共开办20天左右,许某某每天抽水300余元,共抽水6000余元,除去开支,非法获利2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庭审时供认不讳,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其证明效力的证人杨某某、肖某某、段某某、成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许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志光人民陪审员 毛政荣人民陪审员 严 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向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